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常有民眾反應,其車輛因暫不使用,停放在道路邊,並無行駛,為何還接到稅捐機關裁罰單。該局提出說明,逾期未繳稅之交通工具,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,除補稅外,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。而「使用」公共道路,除動態行駛外,尚包含靜態停放車輛,因此,車輛雖然停放在道路邊或停車格等,亦屬於使用公共道路。該局特別呼籲車主,如車子暫不使用,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申報停止使用,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;如要再使用車輛,只要到監理機關申請復駛手續即可。但應特別注意,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,切勿使用公共道路,以免補稅遭罰。聯絡人:張瑞敏 聯絡電話:037-37355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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